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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部就优秀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选拔范围、标准条件、选拔程序等作出规定
2014-03-12 15:03   审核人:

四总部日前发出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做好优秀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工作,就选拔范围、标准条件、选拔程序、培养锻炼和职级待遇等作出规定。

据总政干部部负责同志介绍,此举有利于吸纳更多地方优秀大学毕业生为军队建设服务,从源头上优化干部队伍来源结构,打牢基层建设组织基础,增强部队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通知规定,在部队服役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均可纳入提干选拔对象范围,注重向师级以下作战部队和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倾斜。选拔对象具有本科学历的,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毕业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其中,从国家“211工程”等重点高校、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入伍的士兵优先选拔。

通知要求,选拔对象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中国共产党党员或优秀共青团员;入伍1年半以上,一般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满1年;担任正(副)班长、技术骨干,发展潜力较大;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大学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身心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获二等功、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或者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以及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驻特类、一类岛屿艰苦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士兵选拔对象,年龄可放宽1岁。

优秀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后,按学历确定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军衔及工资基本标准,根据入伍年限确定相应工资档次,在工资待遇上与相同学历、同年度入伍的地方大学生干部一致。住房补贴、保险待遇等,参照接收地方大学生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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