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对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范。
现行立法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上述规定没有作出修改。
李世明委员说,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规章和军事行政规章,制定、颁发和适用范围都不一样。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的。立法法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作出了规定。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是在军队和地方都要实施的。立法法及其修正案草案没有明确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有关问题。
据了解,军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的形式发布,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军事行政规章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发布的,如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等。
“部队的同志很关心在立法法中明确规范军事行政法规和军事行政规章的有关问题。”黄献中、朱发忠、刘振来等委员认为,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许多重大事项作出明确规范,对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军发挥重大作用。为了增强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的权威性,使立法法涵盖范围更全面、更广泛,建议在立法法中对军事行政法规、军事行政规章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