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
国防法属于综合性的军事基本法,在一个国家的军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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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处于最高层次,是其他军事法规制定的依据。国防法是指导和规范国防和
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规,不同国家的国防法往往各有侧重。
兵役法
兵役法是国家指定的关于
兵役制度和公民兵役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制定并实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军队的
民兵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的建设。古代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中最为著名的是公元前18世纪
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制定的《
汉谟拉比法典》,而最早的专门兵役法是1789年法国颁布的《儒尔当法》。
军事刑法
军事刑法是国家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活动及其应接受的处罚方式进行了法律规范。军事刑法的制定有利于惩办危害国家和国防建设的
刑事犯罪分子,以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保证国家的安全。
现役军人
〖相关资料〗美国的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是国家在军队中设立的军事审判机关。美国军事法院分为三级,且每一级的职能权限不同。
刑事上诉法院:如有上诉,对军事审判法庭的审判结果进行复核。
军事审判法庭:包括高等审判法庭,特等审判法庭和简易审判法庭三种,只负责案件的初审与再审。
国防教育法
国防
教育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
国防教育的性质、方针、任务、实施原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属于
国防法的分支。国防教育法的实施有利于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促进
国防建设。例如,美国国防教育是美国联邦政府协助各州政府教育机构加强国防教育的法律措施,用以培养美国青少年的
爱国主义精神,使他们掌握必备的军事技术,从而有利于美国国防建设,保卫国家安全。
国防动员法
国防动员综合演练
国防动员法又称战争动员法,是国家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制定的在和平时期进行战争动员准备和战争期间实施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的法律规范。1793年8月23日,法国国民公会颁布的《全国总动员法令》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防动员法。后来,鉴于战争和国防的需要,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各种有关战争动员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