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文件
国家级
1. 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2013年7月13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
学校级
3. 渭师院教〔2012〕151号《渭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11月26日(正准备根据教育部41令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二、具体条款(节选)
(一)《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教育部、总参谋部2013年7月13日
第二条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
第三条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式样附后)。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第六条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七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的,由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具体办理流程
1. 保留学籍
⑴ 学生个人申请(需要辅导员和所在学院院长签字);
⑵ 关于保留学籍的学籍异动表(注意表里要求的签名和盖章);
⑶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⑷ 二级学院出具关于同意×××保留学籍的报告;
⑸ 上会(教务处处长办公会、四部门联合学籍异动会议);
会议涉及单位:学生处、校团委、纪监处、教务处
⑹ 发文。
2.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
⑴ 学生个人申请;
⑵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县级以上部门的入伍证明;
⑶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⑷ 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高考艺考准考证)复印件;
⑸ 二级学院关于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报告;
⑹ 上会(教务处处长办公会、四部门联合学籍异动会议);
会议涉及单位:学生处、校团委、纪监处、教务处
⑺ 发文。
3. 复学
⑴ 学生个人申请(需要辅导员和所在学院院长签字);
⑵ 原保留学籍时学校红头文件的复印件;
⑶ 退役证;
⑷ 二级学院关于同意×××复学的报告;
⑸ 关于复学的学籍变动通知单(教务处出具)。